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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亮点”促进竞争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6-03-13

【来源:人民日报】

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正式由国务院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8章56条法律草案,闪现四大“亮点”。

●禁止三大垄断行为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摘自草案第三条

对以上三大类最主要的垄断行为,草案分别以专章的形式予以具体限制。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说,经营者以垄断协议等形式,结成价格联盟、限制商品数量、划分市场等,是经济生活中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草案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达成各类垄断协议。

同时,对一些虽具有限制竞争的后果,但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草案又规定了“豁免制度”不予禁止。

对合并等经营者集中,草案设计了事先申报制度,并从三个层面确定了申报标准。按照这个标准,绝大多数企业并购一般不必申报。

而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判断标准,草案规定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

●严防行政权力成垄断推手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摘自草案第六条

草案专设“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章,对指定购买、限制外地经营者招投标等实践中较为典型的六类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予以明令禁止。

专家认为,这六类行为中,“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一条最值得期待。因为它把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从具体行政行为扩展到抽象行政行为。

●国务院将设“反垄断委员会”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摘自草案第五条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反垄断机构的设立,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草案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而对具体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则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

对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具体职责、执法程序等,草案也作了具体规定。

●主动承诺消除垄断者从宽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予以承认,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垄断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摘自草案第四十二条

专家指出,实践中,对垄断行为的调查较为复杂,时间长、成本高;而且如果没有经营者的配合,消除垄断行为的后果也较困难。因此,草案设计了以上“经营者承诺制度”。这一制度已在国外许多国家实行。

根据草案,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并可以决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文/吴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