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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政策措施汇编

来源:经济日报 发布日期:2020-02-05

近日国家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方面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汇总如下:

 

1、商务部:充分评估、分级管控 不得随意叫停、关闭菜市场

 

2、国家发改委:多措并举 最大限度保障好各类生活必需品

 

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4、商务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6、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应对疫情重点企业的融资支持

 

7、财政部出台新举措贴息支持疫情防控保障企业

 

 

 

一、商务部:充分评估、分级管控 不得随意叫停、关闭菜市场

 

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在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各地面对疫情发展,要及时充分评估、分级管控,不得随意叫停、关闭菜市场等经营场所,要切实保障生活物资日常供应。

王炳南称,目前全国受春节假日延长,人员陆续返程叠加影响,大中城市生活必需品需求不断增加,也存在着局部地区物流不畅、商贸企业人手不够、中小企业开工不足等问题。对这些问题,商务部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已经部署了进一步强化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的方案,对相应的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推动菜篮子市场负责制,切实保障市场供应。

 

王炳南表示,商务部将从四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组织动员复工开业。指导各地全面动员中小商贸企业尽快开门营业,统筹人员上岗,落实经营场所通风、消毒、人员疏导等内部防控措施,增加购物、餐饮等基本生活服务供给。我在这里强调,各地面对疫情发展,要及时充分评估、分级管控,不得随意叫停、关闭菜市场等经营场所,要切实保障生活物资日常供应。

二是强化联保联控。加强湖北和周边9省区市联保联控协作机制,进一步调动各方面力量保障湖北特别是武汉生活物资供应。刚才连主任也说到,前几天山东、重庆、广西、江西、云南等地已经为武汉运送蔬菜超过了2000吨,缓解了供应紧张的情况。商务部将派一个专门的工作组到武汉,针对当地市场供应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现场协调指导。

三是做好对接调运工作。商务部已经明确了一批重点保供企业,建立百家大型流通企业保供机制。到21日,全国50家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对外调出的蔬菜等能力还是比较大的,我们每天进行了统计:21日,蔬菜有3万吨,肉类1.2万吨,蛋类268吨可以调出。一旦地方提出需求,商务部将立即组织对接,尽快调运解决。对局部地区还存在的物流不畅问题,国务院已经明确,各地未经批准,不得阻断生活必需品运输通道。

四是加强监测引导。进一步摸清蔬菜等重点生活必需品货源底数,及时发现、处置生活必需品脱销断档等异常情况。发布市场供应和保供稳价信息,加强引导、稳定预期,增强消费信心。

 

 

二、国家发改委:多措并举 最大限度保障好各类生活必需品

 

202023日上午10时,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人介绍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和生活物资保障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介绍,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从目前情况看,武汉市和湖北省的生活必需品总量是有保障的,价格在阶段性上升后也开始回落,全国其他地区供应也是相对充裕和有保障的。但同时,也暴露不少不够协调和需要迅速解决的问题。比如,鲜叶菜的供应还存在品种等结构性矛盾;有些生活必需品由于物流影响补货不及时;外部一些物资因为防疫管控要求,运输转换衔接不到位;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复工复产还面临用工、产业链配套等方面困难,等等。这些问题正在加紧协调解决,有些已有进展,有些也将加快予以解决。

下一步各部门和各地方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保障好各类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首先是进一步增加供给。比如,协调山东、江苏、安徽、湖南、广西等蔬菜产地,加强与湖北供需衔接,增加新鲜蔬菜供应;协调中粮集团、中储粮集团、中盐集团等增加米面油肉盐的供应,协调重点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加大供应力度;安排一定数量的中央储备冻猪肉,以备随时投放。

二是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有序复工复产。 推动保障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市运行、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复工复产,推动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具备条件的行业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三是畅通运输物流通道。为了保障各类支援湖北的物资顺利进入,并有效减少交叉感染风险,交通运输部门利用5个既有的物流园区,建立进鄂应急物资道路运输中转服务站,实现运输车辆快卸快返。加强省内运输绿色通道建设,提高衔接效率,加快物资分拨,打通末端梗阻。对运输医疗物资、生活必需品优先保障运力,对相关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

四是加大要素保障。帮助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企业在用工、能源供应、融资、产业链配套等方面难题。加强对湖北省煤电油气调度,帮助协调解决资源和调运问题,确保安全稳定供应。

五是加强监测调度。每天早晚两次摸底各地生活物资供应情况,加强对湖北等重点地区蔬菜、食品等日常消费的市场监测,随时协调解决影响供应的问题。

六是加大储备力度。做好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投放工作。落实和完善政府临时储备制度,宁可备而不用,宁可多备少用,最大限度地把各类生活必需品保障好。

 

 

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4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0131

 

 

四、商务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快速采取行动。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受春节假期延长,人员陆续返城叠加影响,大中城市生活必需品需求不断增加,局部物流不畅,中小企业开门营业不足,生活必需品保供面临的局面更为复杂,任务更加艰巨。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全国商务系统应对疫情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应对疫情生活物资保障工作视频会议要求,进一步落实好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坚持底线思维,压实工作责任,千方百计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紧压实组织领导责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主要负责同志坚守岗位,靠前指挥,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尽快到岗到位,调配精兵强将,充实防疫保供工作力量。要摸清一线市场最新最实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组织解决。要根据防疫保供新形势新变化,调整工作方案,完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举措,争分夺秒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跟得上、不脱销、不断档。

 

(二)强化细化联保联供机制。要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精神,进一步加强9省区市联保联供协作机制和31个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疫情联防联控应急工作联络机制作用,筑牢保障“疫情严重区域”市场供应防线,主动作为、积极支持湖北特别是武汉做好生活物资保供工作。湖北商务厅和武汉商务局要做好市场保供与疫情防控政策衔接,研究落实二次物流方式在交通枢纽地带设置对结点,衔接各地调配物资。武汉市商务局要强化与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密切协作,迅速打通生活物资调配至零售终端的物流通道。周边及主产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湖北、武汉统筹协调,组织骨干企业保障供应,做好跨区调运工作。要在物资调运前,与湖北省及武汉市做好沟通对接,安排生活物资高效有序落地,确保货源供应调得快、用得上。各地一旦出现区域性生活必需品断档脱销,要第一时间提出需求,商务部将立即组织对接,推动协调解决。

 

(三)动员企业及时开门营业。要继续发挥好大型商贸骨干企业市场保供示范带头作用,全面组织动员中小商贸流通和居民生活服务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护的前提下,通过临时顶岗、合理排班、动态调岗等灵活措施,统筹安排人员上岗,持续提供购物、餐饮、卫生保洁等基本生活服务。要指导商超等流通企业增加补货频次,充实蔬菜等鲜活商品上架。既要细化分类保关键,增加蔬菜特别是土豆、白菜等耐储蔬菜的供应,又要集中力量保重点,增加粮油、肉类、方便面、瓶装水、口罩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四)不折不扣做好市场监测。要切实执行好“生活必需品市场”日报监测、应急商品数据库日报、生活必需品供求情况报送、31个省区市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情况零报告等重要制度,摸清蔬菜等12种重点生活必需品货源底数和对接方式;及时掌握和报送当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变化。发现集中抢购、脱销断档等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处置并上报,没有异常情况也要每日按时报告。对重大异常波动不报、缓报、漏报、瞒报的,要提请相关部门严肃追责,严肃处理。要加强趋势预测,对市场走势及早研判,提出预案,不断提高监测灵敏性、及时性、有效性和前瞻性。

 

(五)做实做细货源对接调运。要加强货源组织,尽快落实一批连锁集团公司等储备规模大、物流配送能力强的应急保供骨干企业,明确公布一批应急商品投放网点,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进一步拓宽货源,加大采购力度。要充分发挥农产品批发市场促进农产品集散、把关农产品质量、保障城市农产品供应的作用。要积极发挥大型电商平台筹措物资、对接产销的作用。要指导具有资质和能力的企业积极开拓进口渠道,及时组织进口。要协助超市、商场等零售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与生活必需品批发市场高效对接。要抓紧解决部分地区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受阻等问题,在本地区生活物资保障组的统一协调下,加强与本地区各部门横向协作,共享信息、互通资源,集中协调解决流通企业在交通运输、物流配送等方面的问题,畅通生活必需品运输配送渠道。对于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市场投机行为,要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六)加强宣传做好内部防控。要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做好宣传方案,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快的优势,及时准确报道本地市场供应情况,实事求是地宣传保供稳价成效。要组织指导企业积极正面发声,采取安民告示等多种方式,切实提示顾客不要恐慌、理性购买,稳定社会预期,增强民众信心。要制定周密方案,采取严格措施,切实落实单位内部人员疫情防控和企业经营场所通风、消毒、人流疏导等措施,保障各级商务部门和企业人员安全健康,确保生活必需品供应持续不断、高效安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做好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稳定社会预期等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有关情况请按要求及时上报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联系人:市场运行司调控处010-85093851/3861(传真) [email protected]

市场运行司统计监测处010-85093841/3096(传真) [email protected]

 

 

 

                        商务部办公厅

                       202021

 

 

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

  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经营者有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项行为,即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二、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

  (一)虚构购进成本的;

  (二)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

  (三)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

  (四)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三、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

  (一)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

  (二)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三)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四)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四、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二)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生产环节、批发环节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出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对于零售领域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形式,统一向经营者告诫不得非法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进行告诫,直接认定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五、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经营者有本条第(三)项情形,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本条第(四)项“大幅度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六、出现下列情形,对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无违法所得论处。

  (一)无合法销售或者收费票据的;

  (二)隐匿、销毁销售或者收费票据的;

  (三)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账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

  (四)实际成交金额过低但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五)其他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定的情形。

  七、出现下列情形,对于无违法所得或者视为无违法所得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罚则进行处罚;经营者违法所得能够明确计算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进而推高价格预期的;

  (二)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

  (三)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

  (四)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五)疫情防控期间,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经营者违反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关于限定差价率、利润率或者限价相关规定的,构成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不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出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以及依法简化相关执法程序的细化措施,并向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备案。在本意见出台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已经就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继续执行。

  十一、国家有关部门宣布疫情结束之日起,本意见自动停止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202021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应对疫情重点企业的融资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成立金融支持保障协调机制,根据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疫情防控的通知精神,与部门和地方密切协作,将疫情防控用具用品及其上游关键材料、零部件生产企业列为融资支持的重中之重,实施名单制管理。截至131日,汇总应对疫情资金需求重点保障企业四批136家,人民银行已第一时间安排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对接。

 

七、财政部出台新举措贴息支持疫情防控保障企业

 

财政部近日出台新举措,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优化现行政策,更好地满足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的金融服务需要,全力支持金融服务疫情防控工作。

据了解,中央财政将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卫生防疫、疫苗生产及检测、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更好满足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人民银行用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对防疫用品生产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在此基础上,中央财政按照央行实际提供的再贷款利率的50%安排贴息资金,直接拨付企业。政策实施后,防疫用品生产企业融资成本将大大降低,有利于扩大产能,加快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疫情防控保障能力。享受贴息支持的企业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中央财政还将着力完善受疫情影响人群金融服务。对已获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可展期1年还款,展期内财政给予正常贴息,消除受疫情影响群众创业后顾之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切实保障特殊群体获得稳定金融服务。

此外,中央财政还将降低对小微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将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切实降低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财政部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狠抓各项政策落实,支持金融服务疫情防控工作,使政策真正惠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区域,推动加快消除疫情影响,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记者曾金华)

来源: 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