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商业联合会零售供货商专业委员会】
近几年来,零、供关系这一突出矛盾一直没有得到较好地解决。为了更好地解决零供矛盾,中国商业联合会零售供货商委员会成立了零供企业结算纠纷行业调解平台。遵循国家“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的指导方针,全面落实零供企业结算纠纷行业的调解平台试点的相关措施,改善零供关系,加大行业内部调解力度,中商联零售供货商专业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7日在京召开了“零供企业结算纠纷行业调解平台”组委会第二次全体工作会议。中商联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商联零供委主任姜明,副主任王民、张锡林分别讲话;参加试点的物美、超市发、京客隆、华普四家零售商和有关供应商调解平台组委会成员介绍了试点的初步做法。
张锡林副主任在讲话中指出,自今年9月4日中商联零供委建立零供企业结算纠纷行业调解工作平台试点以来,工作推进比较顺利,补充协议的签订工作正在陆续反馈,结算纠纷调解工作在企业层面已经进一步展开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北京的四个试点企业由于市场占有率的总和达到了本市超市总销售额约50%以上,因此,推动此项试点对构建和谐零供关系影响比较大,参与试点的企业领导对这项工作也很重视,并且还有企业自发调解阶段打下的良好基础。本着试点工作力度再大一点,试点的思路再宽一点,试点的进度再快一点的基本精神,商定下一步重点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第一,力争在试点的零供企业续签2010年新的合同中,把结算纠纷调解条款正式纳入进去,力促行业调解工作走向经常化、制度化。文字表述为:甲乙双方一旦发生结算纠纷,在合同双方协商无效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可先向“零供委行业调解平台”申请行业调解,寻求通过非诉讼调解方式使结算纠纷得到合理解决。如果经反复调解仍未能实现双方的利益诉求时,根据双方意愿,任何一方有权通过“零供委行业调解平台”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商业专业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不使行业调解工作变为一时举措,只有在正式签订合同中包含结算纠纷行业调解的条款,才能确保行业调解工作长期坚持下去。过去的合同条款中由于未纳入结算纠纷行业调解的条款,一旦发生结算纠纷,只能单纯依靠诉讼渠道求得问题的解决。我们强调合同中一定要增加结算纠纷行业调解条款的目的在于构建和谐的零供关系,体现双方一种协商合作精神。建立行业调解平台在零供企业之间发挥居中维权的作用,更有利于增强企业间相互信任,开创一条通向多元化解决双方纠纷的调解机制。应该说,这既是对合同本身的自我完善,也是密切零供关系的有力保证,同时又符合社会发展的大趋势。
第二,总结汇编零供企业经济纠纷调解案例
拟安排在年底前,对试点企业以往经济纠纷通过企业自身调解,或经过供货商联盟调解取得成功的案例,由经办企业提供案例介绍与调解结果详实文字介绍,报组委会办公室后再做案例评析与专家点评。调解案例的收集汇编要突出三个特点:一是真实性。汇编的全部案例均应为真实发生在零供企业经济纠纷调解成功的个案。考虑到隐私权等问题,对公司及当事人的名称若不愿公开发表,可采取只介绍内容,删除实名。二是可读性。要在“案情简介”中还原矛盾纠纷事实,展示纠纷双方各自依据的理由、分歧点、各自的利益诉求;在“调解结果”中理清双方责任、介绍调解方法、协商和结果。在这两部分的基础上,再以合同、行标为依据,对纠纷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对成功调解的工作方式、方法进行总结。并请律师对纠纷调解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原则进行诠释。三是借鉴性。调解案例多数具有多发性,其他公司都有可能遇到,对这些带有共性的经济纠纷,通过调解机制以公正、中立、快捷的方式化解,把案例调解的真实情况加以总结推荐,其目的可以起到举一反 三,避免重复发生的作用。
在行业调解平台成立后,凡发生新的调解案例,不论调解成功与否,均应在每一个案例办结后,由承办人向调解平台办公室写出案情介绍及调解过程和结果的文字汇报,是谁经手调解的纠纷,就由谁负责整理,这要形成一项制度。
第三,加强调解队伍的建设。每一位调解员都是兼职做调解工作的,这就要求一方面处理好本职与兼职的关系,积极承担行业调解任务;另一方面还要不断提高调解业务知识,规范行为能力,以适应调解工作中对法律与专业尺度的把握。为此,组委会拟有计划组织调解员培训和调解案例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