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商业联合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有关单位:
《中国商业联合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已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商业联合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2017年8月2日
抄送:会领导,党委副书记,监事长,存档。
中国商业联合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商业联合会(以下称“中商联”)商业服务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中商联教育培训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商联各部门、分支机构(以下称“各单位”)以中商联或各单位的名义独立或联合开展以及接受委托开展的培训、职业能力评价、学历教育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中商联教育培训工作采取“统筹规划、分类管理、规范发展”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作用,共同为会员单位提供与行业发展同步,符合市场需求的教育培训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中商联教育培训工作由中商联培训部(以下称“培训部”)归口管理。
第五条 培训部负责中商联教育培训活动的年度计划汇总、初审、协调管理,并报经中商联审定。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的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参与单位、效果评估等内容)和下年度的教育培训活动工作计划报培训部。
第七条 列入年度计划但未经立项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需要按照本办法先申报立项再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教育培训活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动态申报立项。
第九条 以中商联或各单位名义向有关部委等政府部门申请政府购买服务、申请纳入部委等政府部门的活动规划或纳入部委等政府部门备案登记的有关教育培训活动均由培训部负责协调申报。
第三章 申报立项原则与程序
第十条 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教育培训方面的有关规定和人才培养发展方向。
(二)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内并对其本部门或行业发展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的教育培训项目。各单位业务范围以中商联人事部或有关批准单位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三)与已开展的中商联教育培训项目不冲突。
(四)申报按照要求填写《中商联教育培训项目计划申报书》(可在中商联网站下载)。主要内容为:
1.申报项目名称;
2.申报单位信息(单位名称、性质、主营业务、注册资金等);
3.申报项目介绍(现状、必要性、市场推广计划等);
4.教学大纲(课程概述、教学目标、内容、课时安排、师资要求等);
5.教材信息(出版教材、课件等);
6.考试大纲(考试形式、考试重点等);
7.收费计划;
8.项目相关人员信息(项目管理人员基本信息、授课人员基本信息);
9.合作机构(主要指联合颁证单位、承办单位等)的资质证明。
第十一条 各单位申报的教育培训活动经中商联审批同意立项后,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活动的正式发文需经培训部会签后,以中商联名义印发。
第十三条 各单位开展的教育培训活动,由中商联统一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十四条 各申报单位根据教育培训活动的需要负责以下相关工作:培训计划、培训大纲、考试大纲、考评标准的制定和题库建设;教材的指定或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组织考试、评卷和评审;培训(考试)机构的审核备案;活动的宣传推广和组织实施;证书发放。
第十五条 培训部负责教育培训活动的立项初审、组织协调、信息汇总、证书管理与核发、证书查询系统的管理与维护、监督活动的宣传推广。
第十六条 自立项审批通过之日起,一年期满仍没有举办培训活动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培训部不定期组织各单位学习有关教育培训的相关政策文件,开展交流活动。对在教育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商联给予表彰。
第五章 行业专家库的设立
第十八条 中商联组建“中国商业联合会教育培训工作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广纳行业专家,作为行业教育培训智库,共同推进行业教育培训工作。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培训部负责。
第十九条 专家库按照专业领域对专家库进行分类管理。入库专家参与教育培训项目的设计、培训大纲和考试大纲的编写、考评标准的制定、题库建设、考核评价和授课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各单位根据本行业(单位)的具体情况,推荐入库专家。经审核公示后,由中商联向入库专家颁发入库证明。对符合条件的部分入库专家,中商联还将颁发《评审专家》、《商贸服务业技能导师》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中商联将另行制定相应的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六章 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商联颁发的证书实行统一印制、统一核发、统一编号,加盖“中国商业联合会”印章和“中国商业联合会证书专用章”钢印(仅用于带有持证人照片的证书)。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证书可在“承办单位”或“施教单位”处加盖中商联分支机构或有关单位印章。
第二十三条 中商联与有关单位联合颁发的证书按照项目文件和达成的协议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培训部负责中商联用印的各类证书的管理与核发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历教育证书样本须交培训部留存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向培训部申领证书时按照要求提交学员名录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中商联官方网站(www.cgcc.org.cn)是中商联用印的各类证书查询的唯一官方网站。
第七章 培训机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商联以备案登记或签订合同的形式授权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开展中商联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备案培训(考试)机构的甄选、备案和管理由组织实施相关教育培训活动的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九条 培训(考试)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培训机构(考试)应具有法人资格、培训机构要具有培训方面的相关资质;
(二)具有与培训(考试)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场地;
(三)具有与培训(考试)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市场开发能力。
第八章 费用
第三十条 各单位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培训活动的具体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培训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商联培训部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包括但不限于立项评审、项目协调管理、证书的采买、制作与核发、学员登记注册、证书查询系统的维护等工作。
第九章 限定批准
第三十二条 教育培训活动凡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审批
(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的不予审批;
(二)不符合有关国家行政部门要求的不予审批;
(三)不符合中商联有关规定的不予审批;
(四)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但是属于中商联业务范围的教育培训活动由培训部负责提出协调方案后报中商联审批。
(五)对在教育培训工作中违反国家和中商联有关规定的单位,整改期间不予审批新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商联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中商联的名义独立或联合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以中商联的名义向有关部委等政府部门申请政府购买服务、申请纳入部委等政府部门的活动规划或纳入部委等政府部门备案登记的有关教育培训活动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未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教育培训活动的单位,中商联将撤销该单位违规项目。有关单位要积极整改,做好被撤销项目的善后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纳入《国家职业目录清单》的商业行业特有职业的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商业联合会培训认定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中商会培[2008]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培训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