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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变更其他交通费科目报销内容的通知

中商联财〔2017〕17号

 

各部门、分支机构:

根据财政部财经纪律检查组和国资委第四巡视组提出的关于中商联私车公用问题的整改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有关精神,经会领导研究,为切实解决私车公用问题,将整改工作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9月1日起,不再报销非中商联公务车的任何费用。

8月份为过渡期,各部门、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可在8月底前,将符合《关于修订中国商业联合会经费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商联财〔2017〕7号)中关于其他交通费报销内容的,合法、有效的非公务车的7月31日以前的相关票据,在相应的预算额度内进行报销。《关于修订中国商业联合会经费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商联财〔2017〕7号)中第八条“(五)……其中包括各部门使用私车消费的汽油费、过桥过路费和停在办公区域的停车费等”,自2017年8月1日以后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今后在其他交通费中报销网约车费用时,不予报销充值费用,报销时应自行打印行程单作为发票附件。

以上事项,特此通知。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