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商联行业发展部 发布日期:2014-07-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贸流通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厅、局、商业联合会、商会、协会):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在推动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生活、扩大就业和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商贸流通服务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更加职业化、便利化、诚信化,经中央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商业联合会决定开展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2.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在职干部职工;
3.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在职职工。
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商务系统行政管理部门及事业单位,物流、黄金、建材、纺织、轻工等行业的集体和个人不在参评范围;曾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个人,一般不再参加评选,近五年来作出新的突出贡献者,可以参加此次评选。
(二)名额及分配
1.表彰名额:“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200个,“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200名。
2.推荐名额: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240个,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240名。
实行差额推荐,推荐名额按照表彰名额的120%确定,原则上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3年从业人员数量和经济规模分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引导干部职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勇于创新,不断引领行业发展,关注民生,在服务百姓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勤政廉政;重视精神文明建设,职工队伍素质良好;持续经营五年(含五年)以上,且近五年没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现象,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未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在搞活流通、促进消费、扩大内需、带动就业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2.在商贸流通服务业技术开发、研究、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3.在企业文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品牌建设、社会责任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在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能力素质等方面成绩突出;
5.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二)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热爱商贸流通服务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责任感,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从业时间不少于五年(含五年)。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无私奉献,扎根基层,坚守一线,为满足不断变化、不断提升的消费需求做出突出贡献;
2.在诚信经营、重视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3.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成绩突出;
4.在加强商贸流通服务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5.在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表现突出并作出重大贡献;
6.在技术开发、研究、推广和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7.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公示、省级范围公示和全国范围公示。
1.符合评选范围的基层单位,按照评选要求和推荐条件,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拟推荐对象,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按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贸流通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查,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贸流通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联合提出初审推荐对象,报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审。初审申报材料包括:省级推荐工作报告、拟推荐对象汇总表、拟推荐对象主要事迹等。
3.经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确定推荐对象后,反馈给各省级评选工作机构。省级评选工作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对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公式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各省级评选工作机构在省级范围内公示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5.经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商业联合会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评选要求
1.坚持评选标准,面向行业广泛开展评选工作。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评选条件和标准,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为主要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要确保所推荐的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的广泛认可。
评选工作要面向全行业广泛开展,要兼顾商贸流通服务业各行业各领域,兼顾欠发达地区,兼顾少数民族代表,兼顾女职工;要结合群众教育路线实践活动,深入挖掘典型代表。
2.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工作要向基层单位和基层一线的干部职工,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岗位工作的同志倾斜。先进集体评选比例:门店、班组不少于60%。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一线职工不少于60%;企业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超过10%。先进工作者占先进个人总数比例不超过5%,其中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的20%以内。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作为评选对象。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在学术、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3.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推荐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对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各级评选机构在评选、审查过程中,一律不得向评选单位和个人收费和变相收费。推荐企业,须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见附件5);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附件6);推荐企业负责人,须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附件7)。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单位,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四、时间安排
(一)各单位自评推荐、申报阶段(2014年6-7月)
各单位按照推荐程序进行本单位的推荐、公示等工作。确定参加评选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要求填写有关表格(见附件3-7,可从中国商业联合会网站www.cgcc.org.cn下载)。
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事迹材料分为书面材料(含纸质版、电子版)和视频材料两部分。书面材料均用A4纸打印,一式5份,按份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其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每份均须粘贴2寸免冠彩色近照;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要反映推荐对象综合表现和突出贡献。视频材料要有8分钟时长,反映推荐对象的实际工作情况。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6寸反映本单位工作的不同内容电子版彩色照片8张;推荐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需附5寸电子版免冠彩色近照1张;照片和视频均请按“省份-申报奖项-单位-姓名”格式标注。
(二)省级评选表彰机构推荐审核阶段(2014年8-9月)
参选单位按照要求将材料逐级上报县、市(地)、省级评选机构及有关部门审核推荐。各省级评选机构、相关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局)共同审核本地区的推荐人选,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和排序。在提出初审工作报告、填写拟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8)、加盖省级相关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或公务员局)公章后,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阶段(2014年10-11月)
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拟推荐对象名单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表彰机构。
(四)省级评选机构公示、上报阶段(2014年12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表彰机构或相关部门组织在本地区范围内公示(省级公示)5个工作日。省级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复审工作报告和正式推荐对象名单,加盖省级相关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或公务员局)公章后,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步上报经过审批盖章的《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企业征求意见表》、《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等表格和材料。
(五)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复审、公示阶段(2015年1-2月)
1.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示后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全国范围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中国商业联合会网站及有关报刊)公示5个工作日。
2.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名单。
(六)表彰阶段(2015年3-4月)
1.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商业联合会名义印发表彰决定。
2.召开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
3.编印《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事迹汇编》,展示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精神风采。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工人、农民、企业管理人员等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商业联合会共同组成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国商业联合会,负责具体评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贸流通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厅、局、商会)应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或单位的评选推荐和审核工作,并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评选规则。各地区或单位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联系电话报送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联系方式
(一)中国商业联合会(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王京红 韩秀伟 刘亚平 孟 旭
电
话:010-68391812 68391852 68391850
传
真:010-68391852
E-mail:[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1812室
中国商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
邮
编:1000834
(二)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系人:王以庄
电
话:010-84233475
传
真:010-84233475
E-mail:[email protected]
附件:1.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推荐名额分配表
3.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5.先进企业征求意见表
6.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
7.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商业联合会
2014年5月28日
附件1
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
劳动模范
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士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国家公务员局党组书记
张志刚 中国商业联合会党委书记、会长
副组长:吴云华 国家公务员局副局长
王琴华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
成 员:薛 虹 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主任(正司级)、
国家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司司长
王德生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副司长
田元兰 中国商业联合会党委副书记、副会长
安惠民 中国商业联合会党委副书记
姜 明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刘建沪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
王 民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
周京英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张丽君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秘书长兼行业发展部部长
田 莉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秘书长兼人事部主任
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王琴华 (兼)
副主任:张丽君 (兼)
欧东明 国家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司(国家表彰奖励
办公室)巡视员
成 员:黄罗卿
中国商业联合会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沈 实
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员部副部长
吴瑞祥 国家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司(国家表彰奖励
办公室)国家表彰奖励处处长
王京红 中国商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部长助理
范泉秀 中国商业联合会办公室新闻处处长
韩秀伟 中国商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
刘亚平 中国商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
孟 旭
中国商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
附件2
推荐名额分配表
地区
|
先进集体
|
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
|
合计
|
北京市
|
12
|
12
|
24
|
天津市
|
8
|
8
|
16
|
河北省
|
8
|
8
|
16
|
山西省
|
7
|
7
|
14
|
内蒙古自治区
|
6
|
6
|
12
|
辽宁省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