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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际美容美发化妆品进出口博览会对知识产权纠纷及经济纠纷的投诉处理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6-03-12

【来源:本站】

为维护广州国际美容美发化妆用品进出口博览会(以下简称美博会)的正常交易秩序,保障参展单位的合法权益,现依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第1号令《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引(试行)》 (粤知法[2005]50号),以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自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执行。

一、参展须知

1.美博会组委会依照上述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在每一届美博会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纠纷及经济纠纷投诉接待站”(以下简称投诉站),邀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政府管理部门派工作人员进驻。投诉站依法检查参展单位及其展品的知识产权合法性并受理有关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虚假广告、仿冒产品等纠纷的投诉提请。投诉站设在展会大堂西侧。

2.参展单位在与美博会组委会签订《参展协议》时,必须同时签署《维护知识产权权益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本单位所有展品和展品包装以及宣传品或展览展位的任何展示部分,在各方面均没有违反有关法规或侵犯他人权利,包括所有知识产权。

3.参展单位展出标有知识产权的展品,必须携带有关专利证书及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文件、商标注册登记书等文件(正本)以备检查,对投诉站工作人员的检查应予以配合。严禁任何参展单位(个人)未经知识产权权属人许可,以侵权产品参展、对外报价、成交。

4.美博会组委会有权在美博会开幕前依法对参展单位的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防止侵权产品及假冒或仿造他人产品的物品进入美博会展场。

二、投诉须知

1.投诉站接受投诉提请的范围包括:参展商之间发生的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虚假广告、仿冒产品等的纠纷。

2.投诉人向投诉站提请投诉,并要求对被投诉人采取措施,需同意支付因有关投诉所采取措施而引致的费用,并赔偿可能造成的损失。

3.投诉人所提交的资料未齐备,投诉站应及时通知投诉人补充有关资料。未予补充的,不予接受。

4.投诉人提交虚假投诉材料或其他因投诉不实对美博会组委会或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5.如有版权纠纷,请直接向省、市版权局提请投诉处理;如有产品质量纠纷,请直接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请投诉处理;如有合同欺诈纠纷,请直接向省、市工商部门市场合同处提请投诉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司法机关处理。

6.投诉专利侵权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专利证书、专利法律状态证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被投诉人的相关信息及其展位号。

7.投诉商标侵权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商标注册证(原本);

(2)投诉人合法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对应商标侵权商品完整的鉴别材料;

(3)其它所有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

(4)商标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被投诉人的相关信息及其展位号。

8.投诉虚假广告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虚假广告行为的发布时间、载体、虚假的出处;

(2)其他证明资料;

(3)投诉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被投诉人的相关信息及其展位号。

9.投诉仿冒产品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被仿冒商品厂家的有效证明材料;

(2)被仿冒商品最早的投入市场的证明材料;

(3)提供被仿冒商品实物及被投诉商品实物;

(4)投诉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