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11-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商业联合会”,英文译名是CHINA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CGCC。
第二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是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和各级商业联合会(商业总会、商业行业协会)、全国性专业协会和其他类型的中介组织及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个人自愿组成,属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商会。团结国内外商界一切力量,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繁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足商品流通,开展相关的商业经济活动,促进对外经济联系与合作。坚持商业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企业整体利益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承担行业管理、协调职能,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吸引社会商业团体、中介组织、企业和个人入会,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
(二)指导商品流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信守商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商品流通和服务行业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协助政府制定商品流通和服务行业的方针政策,积极完成政府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责任监督。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五)参与制定、修改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及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整改,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妥善处理。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与政府协商对话,向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
(七)向企业提供市场统计、市场分析、市场预测、产业政策、经营策略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和科学技术导向,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确定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
(八)帮助企业开拓新的经营领域和流通渠道,主办各类展览会、博览会,协助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经营管理方法和资金,促进国内流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的现代化,实行现代企业制度。
(九)做好会员间、会员与各部门、各地区间的协调服务工作。
(十)为会员提供有关咨询、培训和市场调查研究等各项服务。
(十一)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企业寻找合作伙伴。为会员企业招商引资牵线搭桥,促进企业参与国际大流通。
(十二)协助全国性专业委员会、协会开展工作;指导参加本会的地方商业总会、联合会、商业协会的工作。
(十三)开办非盈利性的实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以及符合本会入会条件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会员单位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初审,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中国商业联合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权要求中国商业联合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国商业联合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中国商业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资料;
(五)会员单位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牌。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听取商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任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告知理事会,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民政部批准,秘书长可通过招聘等方式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现任法定代表人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民政部批准,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非理事单位中选举产生,设监事长、监事。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监督本会理事及工作人员依照《章程》、《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民政部核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