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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6-07-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发展和改革委(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各有关部门及各地商业企业:为加强和规范全国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工作,保证此项工作严肃有序地开展起来,根据中国商业联合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开展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工作的通知》(中商会培[2004]4号)及《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工作办法(试行)》(发改价证认[2004]36号)的精神,现将《全国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工作,保证商业企业价格认证人员素质,维护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证书的严肃性,根据中国商业联合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开展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工作的通知》(中商会培[2004]4号)和《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办法(试行)》(发改价证认[2004]3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正在或曾经从事商业企业相关工作的人员、即将毕业的本科毕业生或研究生均可申请参加资格认证。

申请人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认证申请登记表》,参加培训和考试。合格者经中国商业联合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审核后,即可获得相应工作岗位资格行业认证证书。

第三条经中国商业联合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认证

中心授权的培训机构或相关单位,作为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的受理机构。受理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在受理机构领取并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受理机构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审验各类证明材料。

(三)受理机构审验合格后,在《登记表》的“受理单位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四条经中国商业联合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共同书面授权的培训机构为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的培训机构。该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招生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进行分级培训。

(一)培训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当地工商、民政或编委部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培训资质、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

2.有两年以上培训经验、有相对稳定的招生队伍,年培训人数在300人以上;

3.可提供良好的培训场地和设施、有专门的培训管理人员;

4.以往培训中无不良记录。

(二)培训内容及教材:采用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组织编写的全国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材。

(三)培训方式:根据不同级别,采取课程讲授、专题讲座、实例研讨、交流讨论和实地考察等不同形式。

(四)培训师资:由著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大专院校教授学者、政府部门高级公务员、研究部门、事业单位的专家等权威人士担任。培训机构既可在当地聘请,也可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和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推荐。凡自行聘请的教师须报中国商业联合会和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备案。培训机构应逐步建立一支具有较高水准和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第五条经授权的培训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考试制度,并按照以下规定组织考试工作:

(一)考试大纲: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和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统一制定。

(二)考试内容:严格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

(三)考试试题:由各地培训机构组织出题。但考题应提前三十天报中国商业联合会和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审核备案。

(四)考试时间:由各地培训机构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五)监考和判卷:由培训机构组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和初审机构进行监督。

第六条经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书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的价格认证中心为初审机构。初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