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6-03-13
【来源:中国信息报】
韩国:综合对策治理信用不良
“对金融交易等商业往来过程中发生的付款或贷款等债务,无故不履行偿还义务者为信用不良者”,这是1997年韩国制定的《信用数据利用与保护相关法》中首次引进的信用不良者概念。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韩国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始建立自己的信用评价系统,《信用数据利用与保护相关法》制定后,才逐渐建立起了全国信用不良者登记制度和系统。
汇票、支票拒兑;还贷延迟3个月以上;信用卡透支或分期付款滞纳超过5万韩元并在3个月以上;国税、地税或关税等税金滞纳超过500万韩元并在1年以上;金融诈骗、骗贷、肆意变更贷款用途等扰乱金融秩序行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者,就会被金融机构登记在册,并集中上报银行联合会。银行联合会汇总综合,若登记金融累积超过30万韩元或金额不到30万韩元但登记件数在3起以上,行为人将被列为信用不良者,其不良行为将通报所有金融机构,而且信用不良者的信息还可以提供给用人公司。信用不良者偿清债务后,其不良记录将被解除。虽然不再被视为信用不良者,但根据金额大小和时间的长短,其不良记录最长将被保存2年,但扰乱金额秩序者最长为5年。
2002年7月,韩国又统一了金融机构各自制定的信用不良注意级别和基准。无论是信用卡或是贷款,只要不良行为时间超过3个月,或金额超过30万韩元,或金额不到30万韩元但登记件数在3起以上,那么行为人将被列为注意、黄色、红色三个级别的信用不良者。
据韩国财政经济部统计,1997年开始统计时,韩国的信用不良者为143万名。2001年,因严格了登记标准,人数增长到245万人。2003年,因信用卡危机使人数进一步增长到372万人,达到了顶峰。到2004年底,韩国还有361万信用不良者,占全体经济活动人口2335万人的16%。
一刀切式的信用不良者登记制度完善了社会信用体系,但信用不良者人数不断增加,成为内需景气的一大障碍。个人信用等级与就业挂钩,导致青年失业率增加,临时职位增加固定职位减少;过高的信用不良者比例影响了消费景气、实物经济停滞;还导致银行呆坏账增加、金融市场动荡不安;因个人就业受限、为偿还债务走向犯罪衍生了诸多社会问题。
韩国财政经济部金融政策局的一位负责人表示,只有经济景气恢复,债务人提高了偿还能力,才能根本减少信用不良者。解决上述问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为此,2004年4月,韩国推出短期应对方案――“信用不良者综合对策”,修改了信用不良者登记制度。
信用不良者信息的提供范围不再包含“雇用求职”;取消注意、黄色、红色三个信用评级标准,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评价体系、经营战略来设定金融交易的限定标准;将信用不良行为大体分为信用交易信息和扰乱金融秩序信息两种;滞纳行为被列为信用交易信息的下位概念,偿还后的记录保存期限由2年缩短为最长1年。
同时韩国扩大了个人信用信息的考查范围,综合消费者的付款记录、收入、债务与开销、就业、居住、婚姻状况、年龄和抵押等信用记录,还积极鼓励个人信用评价公司的发展,健全个人信用数据库。各金融机构也推出了多种债务调整服务和优惠政策,鼓励并帮助信用不良者摆脱不良记录,早日享受正常的金融待遇。
美国:彰显失信者惩戒制度
对失信者的惩戒是美国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主要围绕三方面发挥作用。
一是把交易双方失信者或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失信行为,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安博尔中诚信评级倾力打造最具影响力信用品牌。对失信行为的惩罚,不需要对失信者进行任何思想道德教育,法律支持信用服务公司向当事人的交易双方、授信人、雇主和政府机构有偿提供信用调查报告,让失信记录方便地在社会传播,把失信者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而且失信行为依照法律要保留多年,使失信者在一定期限内付出惨痛代价。如在破产记录保留的7年―10年内,消费者个人不可能得到新的贷款。
二是对失信者进行经济处罚和劳动处罚。对各类失信行为的经济处罚和劳动处罚,都有明确的规定。
三是司法配合。对失信严重行为能根据对应的法律进行量裁,使触犯法律的失信者留下蹲监狱的终生记忆。而且,美国还设立了少年法庭,对少年失信行为也不放过司法处理。使孩子从小就明白,有失信行为就会付出代价。
四是启动应急程序。安然财务舞弊事件被揭露出来后,美国联邦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立即启动了应对危机的应急程序,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