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商联专家委 发布日期:2015-01-12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流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流通领域公共产品(本文中的产品为广义概念,既包括有形产品,又包括服务)供给不足问题日益显现,且已成为影响流通成本和效率的重要因素。十八届三中全会同时对流通体制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推动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国有资本加大公益性企业的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做出更大贡献。……(政府)要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但当前的情况是,社会各界包括政府部门对流通领域公共产品的内涵、外延及其供给方式研究较少,概念和范围仍没有厘清,导致长期以来政府关于增加公共产品供给的愿望难以落实。宋则等(2012)对产业安全、基础设施、产品安全、废旧物品回收以及重要商品储备等流通要素的公共性进行了辨析。依绍华(2014)认为流通公共支撑体系包括流通制度、规划、政策、重要商品储备等纯公共产品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技术开发与应用等准公共产品。徐柏园(2011)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进行了研究,认为政府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投资建设和规划中要承担必要的责任。刘雯等(2011)提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提供食品安全检测、价格监管、信息反馈、政府应急保障等公共物品,应该成为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方向。总体而言,流通领域公共产品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学者的重视,且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整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研究成果较少,研究范围较窄,而且多采用列举式研究方法,缺乏系统性,相对流通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而言,研究深度和广度仍有待加强。
二、流通领域公共产品的涵义
公共产品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是指这样的产品,即“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任何其他人对这种物品消费的减少”,其外在特征表现为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准公共产品是指“某个人消费的增加并不会使其他人的消费以同量减少”的产品,其外在特征表现为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准公共产品又可以分为非排他性准公共产品和非竞争性准公共产品。所谓非排他性是指由于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专有,要将一些人排斥在消费过程之外是不可能或不经济的。非竞争性是指一部分人对某产品的消费不会减少另一部分人对该产品的消费,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根据主要服务对象的不同,公共产品可以划分为农业、工业、交通等多个领域。流通领域公共产品是指主要服务于商品流通且具有非排他性和(或)非竞争性的产品。与一般公共产品分类相似,流通领域公共产品也可以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前者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后者仅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的其中之一,准公共产品又可以进一步分为非排他性准公共产品和非竞争性准公共产品。如图1所示。
三、流通领域公共产品的判别与归类
1.流通系统的构成
识别并划分流通领域公共产品需要从分析流通系统的构成开始。流通系统主要由流通机构、流通商品、流通设施和流通服务等四个子系统构成。
第一,流通机构系统。流通机构,即流通主体,是指实施商品流通的机构或个人,主要包括以商品流通为主营业务的各种企业或其部门、个体工商业者等。根据行使职能不同,流通机构分为批发商、零售商和物流商三种。批发商和零售商行使商品交易职能,交易活动产生商流,其中批发商主要从事大批量购销,是零售商的供应者,零售商主要从事零星或小批量购销,直接面对消费者;物流商主要为批零交易提供商品运输服务,运输活动产生物流。批发商、零售商和物流商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商品从制造商到消费者之间的转移,三者及其之间的商流物流关系构成流通机构系统。
第二,流通商品系统。流通商品,即流通对象或流通客体,是指作为流通机构之间交易对象的各种商品。根据用途不同,流通商品分为农产品、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品,三者及其之间关系构成流通商品系统。
第三,流通设施系统。流通设施,即流通载体,是指商品交易和运输必需媒介的设施和工具,主要包括商流设施和物流设施。其中,商流设施主要包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零售卖场、期货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平台、可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等;物流设施主要包括用于商品运输和储存的设施和工具,如物流园区、配送中心、仓储基地、运输车辆及辅助设备等。
第四,流通服务系统。流通服务是指为流通主体、客体、载体提供的各种促进服务。流通服务系统由流通服务机构和流通服务手段构成。其中流通服务机构通常包括流通管理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它们不直接参与流通过程,而是间接地引导流通发展;流通服务手段主要包括流通法律法规、标准、规划、政策等各种制度,以及产业安全、食品安全、公共信息等相关服务。
流通系统的构成如图2所示。
2.流通元素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分析
流通领域公共产品识别与划分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对流通系统内各元素的排他性和竞争性进行分析及归类的过程。
第一,在流通机构系统中,各种类型的批发商、零售商、物流商等流通主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不属于公共产品范畴。
第二,在流通商品系统中,用于交易的农产品、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品等属于典型的私人产品,具有显著的排他性和竞争性,而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是相对的概念,故不在公共产品之列。
第三,流通设施系统情况较为复杂,既存在私人产品,又有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物品,而且准公共产品的类型也不尽相同,需要结合排他性和竞争性特征具体分析。(1)私人产品。如盈利性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零售卖场、物流园区、配送中心、仓储基地、运输车辆及其辅助工具等之类的流通设施,消费具有排他性,可以用收费或非收费壁垒的方式有效排除不交费和不符合条件的消费者(批发市场、物流园区、零售卖场和配送中心等流通设施的消费者主要是指入驻商户或企业),而且设施提供的空间和服务是有限的,消费者之间具有竞争性,提供者边际成本大于零,因此属于流通领域的私人产品。(2)非排他性准公共产品,即不具有排他性但具有竞争性的准公共产品。非排他性可以近似理解为公益性,所以此类准公共产品主要是指公益性流通设施,包括基础型流通设施(如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跨省区的中继性物流园区、区域性流通对接平台、大型农产品冷库等)、民生型流通设施(如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等)、保障型流通设施(如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应急物流及仓储设施等)、环保型流通设施(如可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各种流通节能设施等)等。此类设施由于以公益性为目的,服务于社会公众,对于消费者而言几乎不存在进入门槛,不具有排他性,但因为设施空间和服务资源有限,一些消费者使用空间和服务多,另一些消费者的消费就少,具有竞争性。(3)非竞争性准公共产品,即具有排他性但不具有竞争性的准公共产品。这类准公共产品主要与电子信息类流通设施有关,如盈利性的电子交易平台、期货交易平台等。此类设施因收费或存在进入壁垒而具有排他性,但又由于电子信息和网络自身能提供的服务资源十分巨大,在网络通畅的条件下,新进入一个消费者几乎不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数量和质量,也不会导致供给者增加额外的成本,所以不具有竞争性。(4)纯公共产品,主要是指公益性的电子信息类流通设施,如公益性电子交易平台等。此类设施免费提供给消费者,具有非排他性,而且在网络通畅的条件下,能提供的资源量极大,消费者不拥挤,利益不相互冲突,具有非竞争性。
第四,在流通服务系统中,流通服务机构不具有一般产品属性,而且服务机构的设立与运行也不属于经济学范畴,因此不属于流通领域公共产品讨论范围。流通服务手段中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划等政策制度,以及产业安全、食品安全、公共信息等相关服务,其效用不可分割,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排除不付费者是不可能或不经济的,具有非排他性,而且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导致其他消费者的消费减少,具有非竞争性,故属于流通领域的纯公共产品。
总结以上分析,由于各种元素的排他性和竞争性不同,流通系统内既有私人产品,又有公共产品。仅就公共产品而言,其性质亦不尽相同。根据流通领域公共产品的分类方法,可以分别将其归置于纯公共产品、非排他性准公共产品、非竞争性准公共产品等三种类型之中。至此,流通领域各种类型公共产品及其所包含的流通元素可以用表1来概括。需要另外说明的是,公共产品的界定和分类具有相对性和动态性,会随着经济体制、发展阶段和技术等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不存在一成不变的划分标准。以上流通领域公共产品的界定和划分主要根据目前我国经济特征和技术条件进行的,未来可能会随着外部条件和现实需求的变化而变化。
四、流通领域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及其使用范围
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含事业单位)、企业。所谓供给方式本质上就是供给主体在供给过程中的参与或合作方式。根据供给主体不同,流通领域公共产品供给方式分为公共供给、市场供给、混合供给等三种,而且每种供给方式具有相应的使用范围。
第一,公共供给,或称政府供给,其供给主体为政府,公共产品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和风险均有政府部门承担,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共财政。其他机构可能辅助性参与生产的某个环节,但关于产品数量、规格、进度、发布等的决定权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流通领域纯公共产品如法律法规、标准、规划、政策、产业安全防务、食品安全维护、公共信息服务、公益性电子交易平台等通常采用公共供给方式。
第二,市场供给,或称企业供给,其供给主体是企业,公共产品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和商业风险均有企业承担,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资金。根据企业性质不同,企业供给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私人企业供给。除私人产品通常由私人企业供给外,流通领域部分准公共产品也可以由私人企业提供,政府通过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手段给予补偿。私人供给方式通常适用于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等民生型流通设施。二是国有企业供给。国有企业归国家所有,更能体现国家意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也是其应有之义,而且国有企业规模较大,实力雄厚,有能力有条件更多地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跨省区的中继性物流园区、区域性流通对接平台、大型农产品冷库、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应急物流及仓储设施等基础型流通设施适合采用国有企业供给方式,通常以政府的让利政策为配套。
第三,混合供给,在这种供给方式中,政府和企业共同构成供给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双方关于资产归属、运营管理和风险分担等的权利和义务。目前混合供给已经成为公共产品供给的主流方式,国际上也十分常见,常用的有三种形式:管理外包、特许经营和政府参股。如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跨省区的中继性物流园区、区域性流通对接平台、大型农产品冷库、国家战略物质储备库、应急物资储备库等流通设施一般具有规模宏大、巨额投资、回收期长等特点,而且辐射范围往往跨省区,部门或区域协调难度较大,私人企业无力或不愿投资,通常采用政府和企业合作供给的方式。
流通领域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及其使用范围如表2所示。
五、扩大我国流通领域公共产品供给的重点与方法
1.尽快完善以法律法规为核心的流通制度体系
加强制度建设是政府参与流通领域公共产品供给的首选项和必选项。一是完善流通法律法规体系。根据现阶段经济发展需要,加紧修订关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等的相关法律。研究制定典当、商业网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方面的行政法规。清理和取消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等不合理规定。二是加快流通标准体系建设步伐。加快制修订业态分类、商品分类、重要流通技术、流通基础设施等基础性标准。研究制订关于现代物流、预付消费、会展、租赁、商业保理、特许经营、可再生资源、电子商务、冷链物流等新兴流通业的标准。三是完善流通规划体系。综合考虑各地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编制全国性和区域性流通布局规划。完善流通发展规划,加强规划衔接,建立现代流通发展规划体系。加快落实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将商业网点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工作范畴,统筹城镇化与商业网点建设协调发展。
2.灵活运用混合供给模式加强公益性流通设施建设
充分认识公益性流通设施对满足民生、支撑市场、保障稳定以及节能环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灵活采用企业供给和混合供给方式,加大公共部门对公益性流通设施的投入力度。一是采用企业建设政府回购、企业建设政府参股、企业建设运营政府补贴等多种形式,推进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测、可追溯体系、节能环保设施、可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等民生型和环保型流通基础建设。二是鼓励国有流通企业从事区域性农产品冷库、国家级应急仓库以及大宗物质储备库等基础型和保障型流通设施建设,同时政府给予让利或减税等政策支持。三是探索BOT、BLT等混合供给方式在流通领域的应用,选择规模大辐射广的区域性批发市场、物流中心和仓储基地等基础型流通设施,鼓励有实力的私人流通企业参与建设经营,政府给予融资、审批等方面的便利和优先权,建立政府与私人的合作伙伴关系,提高流通基础设施水平。
3.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公共商务服务信息系统
密切关注市场对商务信息、公共政策、中小企业服务、商业诚信等方面的现实需求,加大政府供给力度,尽快弥补市场供给漏洞。一是政府出资建立商业发展信息数据库,加强行业统计,编制形成行业指数体系,及时搜集、整理、公布商业发展动态信息。二是政府出资建设流通公共政策互动交流平台,囊括政策发布、意见征集、企业反馈、科学研究等多种功能,及时掌握流通政策执行效果,促进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交流。三是完善中小商贸企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功能,增强金融、咨询、培训等服务功能,给私人或公益性组织承办的服务平台以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四是以政府为主导,加强全国性商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商业道德宣传,建立诚信企业光荣榜和失信企业黑名单,促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4.以产业安全和食品安全为重点加强安全防务
第一,政府出资建设流通产业安全评价预警体系,建立商务预警信息平台,监视批发、零售和物流产业安全变动情况,及时公开发布安全信息,并将之纳入国家产业安全预警系统之中。第二,新建或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和食品质量可追溯系统,可以采用政府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场所并负责管理的方式,对于企业或公益性组织自建的检测中心和追溯系统,政府部门要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第三,完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非转基因食品的认证体系,并给予其生产企业税收减免或专项补贴。第四,继续推广“农超对接”、“农餐对接”等农产品直销模式,建议对参与直销的零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实行税收优惠或减免。
(商务部研究院 王水平 陈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