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1-22
一、 退换风波
近日,内联升陆续接待了这样一类顾客,他们都是拿着“福联升”的布鞋产品来到了内联升大栅栏总店,要求进行退货,可工作人员定睛一看,鞋内的商标并不是内联升的注册商标,而是“福联升”的商标,虽然两者的商标非常近似,但是一眼就可以判定这并非是内联升的商品。
在顾客的描述中,内联升得知,福联升在网上或者实体店进行销售时,在店内宣称自己起源于乾隆年间,并表示该品牌布鞋是国内知名品牌和老字号企业,顾客仅就一字之差,无法辨别福联升与内联升区别。
虽然每位顾客来投诉时,都怒气冲冲,认为产品不合格,丢了老字号的颜面,但是经过内联升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后,每个人都对不法分子的行为所不耻。他们才知道,不法商贩为了追求利益,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只是模仿了内联升的产品外形和商标,却不曾拥有内联升精湛的手工技艺和严格的质量检验标准。在生产上,内联升从原料开始就进行着严格的质量把关,很多原材料都是内联升定制的,在近百道的工序中,每一道工序都有着严苛的工艺标准,对手工制作的标准要求都是高于国家布鞋行业制作标准的。在销售中,我们内联升对每一家直营店、加盟店、经销商、授权网店都有严格的审查监控制度,对每一家店的地址、电话都进行入册备案登记,并公示于内联升官方网站上,实时对店铺信息进行更新。严格的管理保证了产品的高品质和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内联升秉承着老字号的商业操守,坚持将最好的布鞋售卖给顾客。
正是如此严格的生产、管理要求,造就了内联升布鞋160余年的高品质,每一名内联升人都秉承着老字号的文化内涵,把真正传统工艺做到实处,把服务真心用在实处。内联升和任何一家老字号企业一样,坚守传统,用最好的产品服务广大消费者,用质量说话,让假货无处遁形。
其实,早在2009年内联升就对福联升的商标注册提出了异议,历经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国家最高院,2015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知行字第116号】裁定,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商标侵犯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商标案审查终结。最高院认为,从商标的音、形、义上看,“福联升”与“内联升”相比,仅首字不同,二者具有一定的近似性。内联升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同业竞争者理应具有更好的注意和避让义务。福联升商标未与内联升商标形成有效的市场区分,容易产生混淆误认。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商标注册人理应注意合理避让,而不是恶意攀附内联升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明显存在恶意。遂驳回了福联升再审的要求,维持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终字第3252号判决,即判定福联升注册商标无效。
在这次的商标侵权案件中,中华老字号内联升取得了维权胜利,这在老字号领域中,是为数不多的由最高院宣判的案件。虽然6年间历经了无数的波折与坎坷,但最高院的这一终审判决结果对于一些不法商贩来说,绝对起到了严厉的警告和惩戒作用,更为老字号商标侵权案件树立了一个典型案例,无论对于内联升还是其他老字号来说,对他们依法维权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激励作用。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商贩,恶意傍名牌、碰瓷知名商标,利用搭顺风车快速获取非法利益的做法屡见不鲜。但对于像内联升一样正规经营的企业来说,维权所要付出的成本和精力是巨大的,维权之路困难重重。因此,我们呼吁相关商标审核部门发挥作用,加强对知名品牌,特别是老字号品牌的保护力度,不给不法商贩以可乘之机。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双12购物狂欢节、圣诞、元旦临近,网购时一定要认清老字号品牌,避免误购山寨品牌上当受骗。同时呼吁各大电商平台,发挥起品牌监督作用,保障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
二、6年捉妖记
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13日,注册资本50万,注册地为北京密云,实际经营地为河北石家庄中山路126号凯嘉大厦5B05号,企业名称与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仅一字之差。该公司在2006年7月27日申请“福联升FULIANSHENG及图”商标,于25类“鞋”上,内联升公司自福联升商标进入公告后,持续向商标局、商评委提出异议、异议复审、以维护品牌权益。在此期间,福联升公司不断在该类注册与“联升”相关商标,包括“福连升”、“步联升”、“瑞联升”“祥联升”等。
2009年6月29日由福联升公司申请“福联升FULIANSHENG及图”于25类“服装、鞋、帽子”,内联升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商标异议申请,未获得商标局支持,后申请异议复审,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为“福联升FULIANSHENG及图”构成近似商标,判定商标无效。福联升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认为两标识存在差异,一审判决商标不构成近似,撤销商评委裁定,宣布商标合法有效。
内联升公司不服一中院裁定,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0日北京市高院进行了公开审理,高院认为:“内联升”商标在“福联升FULIANSHENG及图”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当二者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时,公众容易误认为二者是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原审中,内联升公司对福联升提交的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了质疑,并非原审判决记载的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审法院对该实事认定有误,遂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判定福联升商标无效。
2015年4月,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案件再审申请,最高院于2015年11月下达判决结果,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终字第3252号判决。
最高院判决原文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不符合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关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不符合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从两商标的音、形、义看,虽然被异议商标兼具文字和图形,但其文字部分“福联升”为商标的呼叫部分,起到主要的识别作用。将“福联升”与引证商标相比,二者仅首字不同,其余的“联升”两字完全相同,相关公众对两商标的称呼近似。而且,引证商标中的“联升”并非固定的词语组合。虽然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表明在清代存在名字中包含“联升”的自然人,以及另有其他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中包含有“联升”,但该自然人并非知名人物,不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再审申请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引证商标申请日之前,另有他人在鞋类商品上曾使用“联升”。因此,二审判决认定“‘联升’并非固定的词语组合,而是内联升公司所独创”,并无不当。
其次,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看。根据一、二审判决以及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内联升”系中国驰名商标,先后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获“中国布鞋第一家”等荣誉称号,其销售的布鞋产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美誉。在引证商标具有如此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与其构成近似商标的范围较普通商标也应更宽,同业竞争者亦相应地应具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让义务。
再次,关于被异议商标的知名度和使用情况。再审申请人提交证据1、2、6,用于证明其在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有若干加盟店,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但所述证据仅能证明被异议商标在其各地的加盟店中使用,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但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在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并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近似的情况下,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形成了有效的市场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客观上仍然容易对引证商标和被异议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指代的商品存在特定联系。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制造、销售布鞋产品,再审申请人作为同地域的同业竞争者,理应对被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有相当程度的认识。因此,再审申请人在鞋类商品上注册、使用有关商标时,理应遵守诚买信用原则,注意合理避让而不是恶意攀附被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然而,本案相关证据表明,再审申请人在注册、使用被异议商标时存在攀附被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明显恶意。其一,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加盟合同书上均记载签约地点为“石家庄市广安大街美东国际C座2305”.相关联系电话的区号亦为0311,表明其实际经营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但再审申请人却将企业注册在北京市密云县,并将企业名称注册为与被申请人企业名称仅有一字之差的“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由此可见,再审申请人从商标、注册地乃至企业名称上,都有意贴近被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其二,如前所述,引证商标中的“联升”系由被申请人首次使用在布鞋类商品上,并且构成引证商标的主要呼叫部分和识别部分。再审申请人主张其使用“联升”的原因,在于取其“联发升腾”之义。但所谓“联发升腾”既非成语,亦非汉语中的既有词汇,故再审申请人有关其选用“联升”的理由明显有悖常理。其三,再审申请人不仅无正当理由注册具有“联升”字样的被异议商标,还围绕“联升’’字样,在同类商品及其他类别商品上另行申请注册十余项包含有“联升”文字的其他商标,其主观恶意愈加明显。其四,虽然被异议商标经过一定时间和范围的使用,客观上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但是,有关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行为大多是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尚未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发生的。再审申请人在其大规模使用被异议商标之前,理应认识到由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并且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故存在被异议商标不被核准注册,乃至因使用被异议商标导致侵犯引证商标注册商标权的法律风险。再审申请人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和避让义务,仍然申请注册并大规模使用被异议商标,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理应自行承担。相反,在再审申请人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或者应知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仍然恶意申请注册、使用与之近似的被异议商标的情形下,如果仍然承认再审申请人此种行为所形成的所谓市场秩序或知名度,无异于鼓励同业竞争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罔顾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强行将其恶意申请的商标做大、做强。这样既不利于有效区分市场,亦不利于净化商标注册、使用环境,并终将严重损害在先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等立法宗旨。因此,再审申请人有关被异议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形成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福联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共同期盼
老字号商标不仅仅是一个符号,它饱含着丰厚的历史文化积淀,也承载着老百姓对社会和商业道德的信心。它是老一辈留下的金字招牌,是商业文明的历史见证,是社会的共同财富。而现实中,一些无良商人打擦边球,恶意碰瓷老字号,围绕着老字号的“字号”动歪脑筋,大玩文字游戏,坑害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扰乱正常经营的商业秩序。
从2009年提出商标异议开始,到2015年最终的判决,内联升经历了漫长的6年的时间,反反复复,最终取得了维权的胜利,这6年来所付出的精力和代价是巨大的。这6年中福联升围绕“联升”注册的相关商标就多达32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即商标个案审查原则,每一侵权商标都需要企业逐一去维权,侵权企业付出很小的代价就可以取得合法的身份,而维权企业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才能维护正常权益。长此以往,任何一家遵纪守法、正当经营的老字号企业都难以承受,甚至失去了维权的动力。
因此,呼吁我们的商标注册主管部门,能够切实发挥作用,加强对知名品牌,特别是老字号品牌的保护力度,使诚信守法经营的老字号企业得到充分保护,在源头上防范抢注、傍名牌的事件出现。从而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
资料介绍
内联升产品与其他品牌产品的区别:
内联升千层底布鞋,一直沿用传统手工制作方式,选料考究,精选纯棉、纯麻、纯毛礼服呢等天然材料,制作工序多、工艺要求高,制作一双完整的布鞋需要经过90余道工序才能完成。每道工序都有明确严格、一丝不苟的要求,讲究尺寸、手法、力度和细致,要求干净、利落、准确,严格明确的工序要求甚至深入到了工人每个动作中,是名副其实的“工精料实”。由于内联升制作工艺严格,工艺独特,做工精细,技艺高深,难度大,耗时长,制作一双鞋往往要花上四五天的工夫。内联升纳制布鞋鞋底,讲究“麻绳粗、针眼细、刹手紧”,每平方寸要纳九九八十一针,一双普通千层底布鞋要纳制2100多针。绱鞋又分正绱、反绱、明绱三种不同要求的缝绱方法。整个制鞋过程涉及使用的工具达近40种之多,近乎完美的工艺标准使内联升对原料、辅料、配件的质量要求同样严格。
内联升布鞋从里到外讲究“三新”,鞋面所用的是定织专供的澳毛礼服呢,内里儿所用的是定制纱卡,有内联升的标识暗纹,在绱鞋的过程中,鞋内针码讲究每四十毫米,缝制三针半到四针,鞋底采用纯棉新白布制作,鞋底可见的外包边,男鞋有6层,女鞋有5层,而且,不论是皮底还是布底,均采用手工缝制,不用胶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