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6-03-20
法》除了积极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和加强行业协会规范管理外,还制定了一系列支持、鼓励行业协会发展的措施。如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可以转移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承担,或委托行业协会行使;政府或有关部门要购买行业协会的服务,对于为支柱产业服务的协会,政府应以项目资助等方式提供支持;地税、建设、人事、劳动等部门要制定各项优惠政策和配套发展的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行业协会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和自主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