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6-03-22
【来源:中国商业联合会信息部】
石家庄市商业联合会依据石家庄市整规办、市委宣传部、发改委、民政局、国资委印发的《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商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的组织、协调、服务功能,结合本市商品市场工作实际,特制定“石家庄市诚信商品市场评定标准”,作为行业自律性标准执行。
1.商品市场具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颁发的营业执照,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具有完整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具备基本资质信用。
2.经营场地及经营环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通过相关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3.商品市场在经济交往中对经营户和购买客户的承诺或签订的合同能够依约履行,没有到期无故拖欠等行为,履约率达100%。
4.商品市场资产负债率低于总资产的60%。
5.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按照足额依法纳税,没有偷税、漏税行为。
6.商品市场设置必备的商品检验检疫机构,认真执行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杜绝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欺行霸市和欺骗消费者等恶劣行为发生,具有良好的服务信用。
7.经营场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环境卫生,防火等标准设置安全设备,具有完备的保障措施,能够为经营者和购物者提供安全的商品交易环境,保证其人身及财产安全。
8.按照国家规定对员工及时支付工资报酬,对员工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没有拖欠,克扣,不办等行为。
9.认真保护知识产权,实施品牌经营。对市场经营的商品设立登记系统,对重点商品、贵重商品提供防伪确真查询系统。
10.商品市场形成良好的企业诚信信用文化氛围,具有完备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规范,保证商品市场诚信的经营信用。